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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发布时间:2016-08-15        来源: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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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430100006127838A03H)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公民、企业法人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七、审批条件:

(一)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且在年度控制指标内;

(二)依法经有关政府或部门批准同意,或者报有关部门备案;

(三)经被征占用林地所在村组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四)林地、林木权属清楚、无争议;

(五)所征占用的林地不属禁止征占用地域;

(六)进行使用林地可行性论证并且可行;

(七)林地被征占用后不致造成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八)临时占用林地的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到期要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九)存在违法占用林地的,已依法查处。

八、申请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使用林地的报告;

(二)项目建设批准文件;

1.审批制、核准制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等;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供备案确认文件。其他批准文件包括,需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初步设计批复;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乡村建设项目,按照有关地方规定提供项目批准文件。其中,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乡村规划的证明文件。

3.批次用地项目,提供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内容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具体建设内容)、符合城镇总体规划或近期建设规划情况或乡村规划情况。

4.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项目批准文件。

5.宗教、殡葬设施等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林地证明材料

1.没有权属证书的林地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中,出具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的,有关林地权属证书应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存档;出具林地证明的,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

2.拟使用林地存在争议尚未依法解决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争议林地基本情况、争议林地补偿费用处置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提供符合《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规范》(LY/T 2492-2015)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五)其他材料

1.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用地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积部分还应当按《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在附图上标注。

2.征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法人代码证书,企业单位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单位授权经办人员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授权委托书。

3.国土征地补偿拆迁公告及公告送达回执。

4、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五)申请材料要求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时限:0.5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88665195)

2.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www.688365.com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审查(时限:4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首席代表

2.岗位职责及权限:

窗口首席代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林调队对征占用禁地进行现场查验;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主管局长审批。

(三)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局主管局长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局主管局长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呈报林业厅的决定。

(四)上报与告知(时限:0.5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资源林政法规处工作人员根据局主管领导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前来办理有关手续;申请被许可的,下达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函,按标准收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将案卷报送省林业厅审批;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www.688365.com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是否收费:是

十一、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湘财综〔2015〕44号)。

十二、收费标准: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不低于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不低于3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在上述下限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征收标准。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第(一)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外的林地,按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性质实行不同征收标准。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第(一)、(二)款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十三、申请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十四、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工作日)

十五、咨询电话:0731-88665195

十六、投诉电话:0731-88665078

十七、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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