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事项名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430100006127838A04G)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审批对象:公民、企业法人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31条
五、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七、审批条件: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
2.具有相关专业的种子生产、检验技术人员;
3.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4.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5.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报告;
(二)填写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基本情况、生产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工商营业执照;
(五)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七)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九、审批程序:
(一)受理(时限:0.5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电话:88665195)
2.岗位职责及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及《www.688365.com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作出处理。
(二)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A、初审
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首席代表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交种苗站工作人员复审。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B、审核
1.岗位责任人:种苗站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种苗站工作人员对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林业局分管领导决定。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时限:1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局分管领导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林业局分管领导按审核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决定。同意的,签署批准意见,交种苗站办理许可证书。不同意的,提出理由,种苗站以书面形式告知,并将许可文书交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四)颁证与告知(时限:0.5个工作日)
1.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前来窗口领取许可决定;申请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并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申请未被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文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是否收费:否
十一、收费依据:无
十二、收费标准:无
十三、申请地点:长沙市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局窗口
十四、办公时间:
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工作日)
十五、咨询电话:0731-88665195
十六、投诉电话:0731-88665078
十七、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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