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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5-01-02        来源: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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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政府网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公开发布《国有林场改革方案》。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总站长杨超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巡视员王强,对方案进行了深入解读。

  为什么要改革?

  72%的林场处于贫困状态,难以集中精力管护森林资源

  国有林场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由国家投资在国有宜林荒山荒地建立的专门从事营造林和森林管护的事业单位。国有林场主要分布在重点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是我国生态修复和建设的重要力量,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最重要的基础设施。目前,全国共有4855个国有林场,经营总面积占国土面积8%,林地面积、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分别占全国的19%、23%和17%。

  国有林场建立以来,管理体制几经变革。目前,按隶属关系划分,省级管理的国有林场占10%,地市级管理的占15%,县级管理的占75%。按预算管理方式划分,全额拨款的占9%,差额拨款的占39%,自收自支的占52%。

  上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林业转入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发展阶段,现行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弊端逐步暴露。国有林场管理权责不清,内部经营机制不活,投入渠道不畅,普遍面临基础设施落后、债务负担沉重、职工生活困难、生态建设缺乏后劲等问题。据统计,目前还有486个林场场部不通公路,170个不通电,10.8万在职职工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4.7万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72%林场处于贫困状态,难以将精力集中到森林资源培育管护上来,生态保障潜力没能充分释放。改革势在必行。

  从2013年8月开始,经国务院同意,江西、浙江等七省开展了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试点有哪些不足?

  部分林场基础设施仍然落后,债务负担仍然十分沉重

  从试点经验看,要确保国有林场改革顺利,关键要做到以下几点。

  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哪里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哪里国有林场改革推进得就顺利,国有林场公益性质就切实得到明确,事业编制、财政预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改革重点难点问题解决得就较好,各界对改革的认可度就较高,社会也比较稳定。

  切实抓好改革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中央关于国有林场改革的方向已经明确,各省市县都要根据本地实际编制更具操作性、更为具体的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市县国有林场实施方案须由省里审批,各省(区、市)实施方案须报国家国有林场林区改革工作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层层把关,确保改革不走偏、不走样。

  切实抓好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国有林场改革必须坚持速度服从质量。要对改革进展进行全面督查,国务院将对各省改革情况进行督查,各省也要逐级建立督查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纠正,对需要完善的改革措施及时研究完善。要认真进行改革评估验收,逐级评估验收改革结果,对成效显著的要予以表彰、对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到位的要严格问责,务求改革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从试点情况看,一些政策没有得到充分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成效。特别是相当一部分地区林场基础设施落后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不通路、不通电、不通水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管护站点用房建设滞后,年久失修,已经无法满足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需要。同时,国有林场金融债务负担仍然十分沉重,严重影响林场改革顺利进行。

  在下一步改革中,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拿出支持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特别是要解决好国有林场道路、管护用房等事关林区森林资源保护和民生改善的重大问题。要妥善化解国有林场金融债务,对国有林场营造公益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建设贷款形成的金融机构债务要予以重点解决,减轻林场负担。

  改革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不能分林到户,不能强制买断富余职工

  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两大目标,改革要坚决守住保生态、保民生的底线,坚决守住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的红线和高压线。国有林场改革不同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能分林到户,不能卖林子,在改革中生态林只能增加,不能有任何减少。

  按照“内部消化为主,多渠道解决就业”和“以人为本,确保稳定”的原则妥善安置富余职工,不采取强制性买断方式,不搞一次性下岗分流,确保职工基本生活有保障。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一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从事森林管护抚育;二是由林场提供林业特色产业等工作岗位逐步过渡到退休;三是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部分职工转岗就业。将全部富余职工按照规定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畴,平稳过渡、合理衔接,确保职工退休后生活有保障。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林场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应保尽保。(记者  顾仲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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