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时报报道 2016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2016年第8号公告,批准新修订的《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16代替GB/T 15776-2006)(以下简称《新规程》),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林业生态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指导全国造林工作,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提高科技兴林水平,提升造林质量和成效,推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规程》是最基础的林业标准之一,适用范围广,指导性强,是科学推进造林工作的技术统领,是其他造林标准制修订的基础,是造林规划设计、组织实施、检查监督、成效评价、科学管理以及预算定额、核算成本、完善政策等的科学依据。为使各级各类相关人员知晓、掌握《新规程》,本报记者采访了规程修订组,就规程修订背景、修订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主要修订内容等以问答访谈方式,向读者介绍《造林技术规程》修订情况,以扩大宣传,使《新规程》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
请介绍一下规程的修订背景与修订过程?
规程修订组:2006年颁布实施的《造林技术规程》(GB/T 15776-2006)(以下简称《老规程》),曾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对规范、指导我国造林绿化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为各地研究制定地方营造林技术标准提供了重要依据。随着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林业科技的不断进步,造林理论和技术的不断创新,《老规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造林绿化工作需要,特别是在密度规定、分区施策、生态保护、成效考核等方面,必须与时俱进地进行修订。
规程修订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提出并牵头组织,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承担具体修订任务,有17个单位长期从事造林绿化科研教学、行业管理的20余位专家教授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了专题研究、修订编写和审核把关等工作。规程修订工作于2014年4月启动,历经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等4个阶段,于2015年2月形成报批稿正式报送国标委,2016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
规程修订过程中,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专门下发文件,广泛收集各省(区、市)林业厅(局)、局各司局及直属单位、有关林业教学科研等单位对规程修订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规程起草人员和相关专家深入全国有代表性的省份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技术资料,考察造林现场,听取基层林业部门意见;先后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就术语概念、造林分区、密度规定、技术要求、生境保护、成效考核等内容进行专题研讨,汇集专家智慧,研究技术路线,商讨关键技术;始终坚持严谨、认真的科学精神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特别是当《新规程》报批稿已报送国标委,国标委相关审核程序基本快要走完了的时候,有的单位、专家对造林密度、造林成效考核还提出一些意见建议时,造林绿化管理司对此仍然高度重视,又专门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开会研究是否采纳,力求精益求精,确保修订工作质量。
规程修订工作遵循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是什么?
规程修订组:《规程》修订工作紧紧围绕中央确定的建设生态文明和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坚持以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为指针,以森林生态学、森林培育学等林业先进理论为指导,以提高造林质量、提升造林科技水平为宗旨,以解决《老规程》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导向,积极采用林业科技新成果、造林绿化先进技术,对造林工序环节和绿化行为进行科学规范,确保修订后的《新规程》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为科学推进造林绿化,走符合自然规律、科学合理、经济有效的造林绿化之路提供基本遵循和指导。
规程修订工作,强调要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生态建设自身发展规律,确定了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优先,顺应、保护、尊重、利用自然;遵循森林植被自然演替规律,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科学造林,培育健康稳定森林生态系统;量水而行,以水定林,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造林密度,做到适地适树,乔灌草结合;紧紧依靠林业科技创新,积极采用先进造林理论、技术和方法;坚持节约优先、经济可行,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兼顾宏观指导和微观管理需求等5项原则。
这次规程修订力度较大,请介绍一下主要修订内容?
规程修订组:《新规程》与《老规程》相比,具有很强的时代气息和科技含量,在许多方面特别是在造林理念、科技兴林、密度规定、分区施策、控制营造大面积纯林、引导营造混交林、生态保护、成效考核等方面,进行了较大力度的调整和创新。
——体现了造林新理念。根据新形势、新要求,注入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循自然规律、生态规律、经济规律,突出尊重顺应保护和利用自然、培育健康稳定森林生态系统和更加注重造林成效等新的造林理念。
——引入了造林新技术。转变传统方式和观念。根据当前造林实际,修订并丰富造林方法、整地方法、林冠下造林、苗木处理、施肥、未成林抚育管护等各环节的适用条件和技术要求,充实了相应的林地生境保护、缓冲带管理、育苗用可降解容器等新技术、新材料的内容。
——调整了造林密度。从影响密度因素、密度确定方法和造林密度确定结果等三方面进行规定。将造林地上符合培育目标的已有幼苗、幼树纳入造林密度,可大量节省用工和苗木,利于尽快形成健康稳定森林。在《新规程》保留的《老规程》271个主要造林树种中,降低了147个树种的造林密度,占54.2%;107个树种造林密度不变,占39.5%;17个树种造林密度适度增加,占6.3%。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需要较大的初植密度,如川楝工业原料林,从现行每公顷450株增加到每公顷630株;香椿食用原料林,从现行每公顷900株增加到每公顷2500株。旱区、高原高寒区造林树种初植密度减少的比例最大,如干旱区的沙地云杉防风固沙林,从现行每公顷1500株减少到每公顷300株,降低了80%。
——完善了造林分区。将全国划分为热带、亚热带、暖温带、中温带、寒温带、半干旱、干旱、极干旱、高寒区等9个造林区域。对每个区域的气候特点、自然植被区系、地理概况、地带性植被、典型森林类型等进行了详细描述,有利于造林工作因地制宜,分区施策。
——引导营造混交林。修订了纯林概念和界定标准;为避免大规模的纯林化,增加3种情况的纯林配置量化控制要求。提高混交林界定标准;对营造混交林的适用条件作出5种情况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混交林树种配置、混交方式以及不同区域的造林小班混交树种组成数量最低要求。分别纯林和混交林考核年度造林质量,混交比和混交树种个数纳入混交造林年度质量考核评价指标。
——注重造林地生境保护。将生境保护理念贯穿于造林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从生态保护的角度规定了造林作业的环保措施与技术。增加造林地生境保护章节。对造林地实行全方位生境保护,禁止改变景观格局的造林活动。限制全面清林,除杂草杂灌丛生、采伐剩余物堆积、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严重等,不进行清理无法进行整地造林的造林地外,不应进行林地清理。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地力维护,提倡营造混交林。造林地应实行轮作,同一树种造林不应连续超过两代。
——突出造林成效考核评价。按不同阶段不同造林地类型分别确定造林成效考核评价指标与标准。突破了旱区等特定区域造林成效考核评价与成林挂钩的规定。对极干旱区、干旱区、 半干旱区、高寒区以及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造林3年-5年后,造林成效考核评价不与成林挂钩,按有效造林标准考核造林成效。有效造林标准,是按照量水而行、以水定林、以自然恢复为主的原则,针对这些区域在自然状态下林木存活数量并能正常稳定生长提出的。有效造林标准可理解为低覆盖度或低初植密度造林。实施低初植密度造林后,要搞好封禁管护。有效造林标准引入后,不改变过去规定郁闭度0.2或灌木盖度30%的最低成林标准。这样,将会引导旱区造林向适宜的覆盖度方向科学发展。具备水分条件的湿润地区造林成效考核仍要坚持与成林挂钩。
《新规程》共列出22个术语,其中需特别关注的是哪几个?
规程修订组:在22个术语中,应特别关注的有5个。
1.造林。表述为“在无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迹地和林冠下通过人工或天然的方式营建森林的过程。”这一概念与《老规程》的区别,主要在于强调“天然”,除人工造林外,充分利用自然修复能力,由天然下种、萌芽或萌蘖形成又符合培育目标的幼苗幼树、封育等措施都是造林范畴。这也充分体现了顺应、尊重、保护、利用自然的理念和要求。另外,也应充分认识到,造林不仅是为增长森林覆盖率,以恢复和提升森林质量为目的迹地更新、林冠下造林都属于造林范畴。
2.纯林。表述为“由一种树种组成,或虽由多树种组成,但主要树种的株数或断面积或蓄积量占总株数或总断面积或总蓄积量65%(不含)以上的森林”。这一概念与《老规程》的区别主要在于65%的比例,《老规程》规定的比例是80%。一种树种或主要树种所占比例下降了15个百分点,实质上是对纯林的界定标准放宽了,原来有些按混交林计算的部分,《新规程》均按纯林计算,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营造纯林要求更严了。例如,一块林地两个树种株数比例为1:2,按《老规程》就应认定为混交林,但按《新规程》规定的比例就按纯林计算。对纯林的这一规定也与森林资源统计纯林的标准相一致。
3.混交林。表述为“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树种组成的森林,其中主要树种的株数或断面积或蓄积量占总株数或总断面积或总蓄积量的65%(含)以下。混交方式有株间混交、行间混交、带状混交、块状混交以及植生组混交等。”这一概念与上述纯林概念相衔接。与《老规程》相比,混交林的界定标准提高了。在《新规程》的树种配置中,还规定了混交树种数量,不同区域、不同面积的造林小班,树种个数要求分别达到2种、3种和5种以上。
混交林可以形成层次多或冠层厚的林分结构,在充分利用空间和营养面积、发挥防护效益、抗御自然灾害、改善立地条件、提高林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等方面都优于纯林。
4.造林株数保存率。表述为“以小班为单元,对于某一年度的造林,达到有效造林标准或成林验收标准的造林株数与造林设计总株数的百分比。”这是新增的术语。对达到成林验收标准比较好理解,湿润地区的造林必须与成林挂钩,造林3年后,郁闭度应达到0.2;重点要关注和理解新引入的“有效造林标准”的含义。在旱区等特定区域内,按照以水定林的总要求,造林5年后郁闭度达到0.1或0.15以上,或灌木盖度达到15%或20%以上,即可认定达到“有效造林标准”。《新规程》规定的这一标准,打破了特定区域造林5年后,必须与成林挂钩即郁闭度达到0.2或灌木盖度达到30%的规定。
5.造林面积保存率。表述为“对于某一年度的造林面积,到成林年限或有效造林年限后达到成林验收标准或有效造林标准的面积与该年度造林总面积的百分比。”这一概念与《老规程》相比,新增了“有效造林年限”和“有效造林标准”的提法。“有效造林年限”是指除湿润地区以外的特定区域,造林后小班郁闭度达到0.1或0.15以上,或灌木盖度达到15%或20%以上需要的年限,一般需要5年。“有效造林标准”,是指非湿润地区造林5年后郁闭度达到0.1或0.15以上,或灌木盖度达到15%或20%以上或30%以上。
造林设计是怎样规定的?
规程修订组:造林作业设计是林业工程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新规程》表述为“连续面积0.067公顷以上的造林应进行造林作业设计。工程造林执行LY/T 1607的规定,非工程造林可结合实际简化作业设计内容。”这一规定将《老规程》中的4条作了简化表述,但要求更为具体,工程造林的作业设计在LY/T 1607《造林作业设计规程》中都有具体规定;删除了作业设计审批的内容,主要考虑这是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技术规定;强调非工程造林简化设计内容,更符合林权制度改革后千家万户小规模非工程造林的实际情况;连续面积小于0.067公顷的零星造林不需要造林作业设计。
全国造林划分9个区域,请谈谈区域划分的依据以及修订后的变化情况?
规程修订组:参照全国气候区划,依据显著影响林木生长发育的积温、降水、干燥度等水热条件,按照主导性、自然性、区间差异性、区内一致性的原则,正文中独立成章表述了造林分区(《老规程》仅在附录C附有造林区域范围表),并将过去的东北区、三北风沙区等8个区域调整为9个区域。与《老规程》相比,一是突出了自然生态理念,抓住了影响林木生长发育的关键点——温度和水(其他因素也重要,但不是决定性因素)。热带、亚热带、暖温带、中温带、寒温带等5个区域是以气候带划分的,总体上说处于湿润地区,水分条件较好,适宜乔木生长;半干旱、干旱、极干旱等3个区域统称为旱区,是以年干燥度、参考年降水量划分的。年干燥度指数1.5-3.5(含)、年降水量250-500毫米的区域划为半干旱区,年干燥度指数3.5-20、年降水量100-250毫米的区域划为干旱区,年干燥度指数大于20、年降水量小于100毫米的区域划为极干旱区。高寒区主要是按海拔高度划分,海拔4000米以上的青藏高原所属县(市、区)划入高寒区。二是凸显了旱区划分,主要是为适应全国造林主战场向旱区转移的新形势,以确保旱区造林成效为目标,以便以水定林,分区考核;三是突破了行政区划,结合降水、积温等因素将分区细化到县(市、区、旗),以更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造林。操作中可根据温度、降水的变化灵活掌握,如幅员较大、气候变化较大的县(市、区、旗),也可参照其他相近似区域的条件具体确定。
造林树种选择很重要,对树种选择作出哪些规定?
规程修订组:树种选择的总要求是“定向、稳定、丰产、优质、高效”,同时明确了5条具体原则:一是与立地条件相适应,体现适地适树;二是与主导目标相适应,体现定向培育;三是优先选择优良乡土树种,体现稳定、优质;四是慎用外来树种,需要引进外来树种时,应选择经引种试验并符合GB/T 14175林木引种规定的树种,防止外来树种入侵,体现病虫害防治;五是易引起地力衰退的树种,种植一、二代后应更换,保证丰产、高效。研究表明,杉木三耕土比头耕土下降两个地位级,二、三代杉木林产量分别比一代林下降28%和69%,北方落叶松二代林产量比一代林下降15.1%。同样,连栽也导致了林地肥力下降,二、三代杉木林土壤化学性质指标分别比一代下降10%-20%、40%-50%。因此种植一、二代后更换树种,对于提高林地生产力和土壤肥力十分重要。
同时,《新规程》分五大林种对树种选择要点进行了规定,对防护林提出5条选择要点;对用材林、经济林、能源林、特用林都分别提出要求。其中,根据各地实践,将五大林种的薪炭林改为能源林,能源林树种选择分别木质燃料林和油料林两类培育目的进行规定,增加了油料林树种选择要点。
树种配置特别是对营造纯林和混交林的适用条件作出哪些规定?
规程修订组:对树种配置,结合树木生物学、生态学以及树种习性进行。防护林应长久、高效地发挥作用,应具有合理结构、生态系统稳定的特点,严格控制营造纯林,发展混交林;优化空间配置,相邻地块宜采用有互助作用、无相互感染病虫害的不同树种。
——对营造纯林的适用条件作出3种情况的规定:一是培育短周期工业原料林、速生丰产林、经济林;二是生态学特性适宜单一树种栽培;三是以景观营建、科学研究等为目的需要单一树种栽培的。
虽然在生产实践中,以上3种情况可以营造纯林,但为防止出现大面积纯林,导致生物多样性急剧下降,引发森林病虫害、森林火灾,影响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新规程》作出了3个限制性规定:
一是同一树种或同一造林模式中集中连片面积不宜超过100公顷;二是同一树种或同一造林模式在同一造林年度集中连片面积不宜超过20公顷;三是两片同一树种或品系造林地块间应有其他树种、天然植被或非林地形成缓冲,林地形成的缓冲区间不少于50米。
——对营造混交林的适用条件作出5种情况的规定:一是以防护为目的;二是以培育大径材为目的、需要长周期培育的;三是生物学特性宜混交、伴生的;四是单一树种栽培宜引发病虫害、火灾等灾害的;五是造林地上有培育前途的天然幼苗幼树较多的。
选择适宜的混交树种是调节种间关系的重要手段,根据树种的生态位、种间竞争关系,构成多层次、多树种混交的森林群落,是保证人工林顺利成林,增强林分稳定性,实现森林多种效益的重要措施。混交林配置要求,一是应根据树种生物学特性和立地条件,选择适应性、抗逆性和种间相协调的树种混交,宜针叶树种与阔叶树种、落叶树种与常绿树种、喜光树种与耐阴树种、固氮树种与非固氮树种、深根性树种与浅根性树种、乔木树种与灌木树种等混交;二是应根据立地条件、培育目标和种间关系等因素选择点状、行状、块状等适宜混交方式,也可与造林地上已有的幼苗、幼树随机配置形成混交林;三是应采用多树种混交。热带区、亚热带区造林小班,组成树种宜5种以上。寒温带、中温带、暖温带区,面积1 公顷以上造林小班,组成树种宜3种以上;面积1公顷以下造林小班,以及半干旱区、干旱区、高寒区,组成树种宜2种以上。
以上这些规定,都是新增内容,目的是为营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删除了《老规程》“营造生态公益林混交林的比重应占生态公益林年度作业设计总面积或年度施工面积的30%以上”以及“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地区,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可加大灌木树种的比重”的规定或表述,主要考虑营造生态公益林混交林的比重是行政管理规定,不是树种配置的技术要求;旱区加大灌木树种比重,在防护林树种选择要点中已有规定。
种子和苗木是造林的基础,特别是良种苗木应用于造林,对提高造林质量和成效至关重要,请谈谈《新规程》对种子和苗木的具体规定?
规程修订组:种子和苗木是重要的一章,包括一般原则、种子、苗木、种条和种子处理等五部分内容。
在一般原则中,除提出“两证一签”的总要求外,作出了4条具体原则规定,一是优先采用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等生产的优良种质材料;二是优先采用优良种质材料培育的优质壮苗;三是不应使用来源不清、长距离调运、未经检疫、未经引种实验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四是0.067公顷以上的成片造林不宜使用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
重点要关注3个方面,一是特别强调良种在造林中的优先使用,提高遗传增益;二是增加了种苗使用限制性规定,主要目的是防止疫病传播,做好“品种优劣”试验,筛选优良新品种;三是不鼓励成片造林的苗木规格使用胸径超过5厘米以上的树木。这一规定主要为有效遏制近些年出现的移植大树之风而制定的。移植大树既不利于原生地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也不利于移植树木的健康成长。从技术规范层面,既有利于节约造林成本,也有利于提高造林成活率。从管理层面,采挖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要执行森林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虽然《新规程》对城乡绿化中使用来自苗圃培育的大苗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和限制,但在城乡绿化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精神和相关要求。
在种子章节中,为控制造林用种地理来源,保证与本地区气候、土壤等条件相同或相似的地区调拨种子,增加了“宜使用同一种子区的种子,跨种子区域大范围调拨种子应先进行种源实验。由北向南调拨种子不宜跨纬度3度,由南向北调拨不宜超过纬度2度;东西向调拨经度不宜超过16度”的规定。
目前,工厂化容器育苗生产已成为我国苗木的重要生产方式之一。可降解容器可自然分解,苗木栽植时不需要去袋可直接定植,成活率高。使用不易降解的容器,残弃的塑料存在于土壤中,影响苗木根系的发育和对水分、养分的吸收,使土壤透气性降低,从而导致苗木生长不良。对于苗木处理措施,增加了“容器苗宜采用可降解容器,栽植时应对生长出容器外的根系进行修剪。不易降解的容器,在栽植时应进行脱袋处理”的相关要求。
《新规程》造林密度独立成章,影响造林初植密度的因素有哪些?
规程修订组:调整造林密度,是规程修改的重中之重。只有确定合理密度,才能保证林木最大限度地利用空间,达到高产高效的目的。这次修订遵循了“密度效应规律”,从6个方面考虑影响造林初植密度的因素。一是立地条件。立地条件好、土壤肥力高、林木生长快、郁闭时间短可适当稀植,反之可适当密植;立地条件差、没有灌溉条件的造林地,比如在特别干旱的造林地上,造林不以林冠全面郁闭为目标,考虑到水分缺乏,造林密度以稀为宜,以保证树木根系的充分扩展,吸取足够的水分。立地条件差、灌溉条件好或易生长杂草杂灌的造林地,为快速郁闭,以抑制杂草生长,可适当密植。二是树种特性。慢生、耐阴、树冠狭窄、根系紧凑的树种间肥力竞争不激烈、耐干旱瘠薄的树种需要养分相对较少,可适当密植;反之,可适当稀植。三是培育目的。营造防护林,为形成乔灌草多层次的林分结构,发挥最佳防护效果,可适当稀植。护路林可以林木完全舒展的最大树冠为间距;林分密度越大,树木平均直径越小,因此,培育大径材且不进行间伐的用材林可适当稀植,以培育中小径材为目的的用材林可适当密植;营造经济林,以优质丰产果实或工业原料为主要目标而宜稀植,有利于通风透光,保证树体生长和果实丰收,灌木和矮化经济林等可适当密植;木质能源林可适当密植,油料能源林可适当稀植;特种用途林按特殊要求确定,风景林可按林木完全舒展的最大树冠为间距。四是经营水平。中幼林抚育等森林经营水平高低影响造林初植密度的确定。林区作业道路密度高、交通便利、劳动力资源丰富、经营水平较高,可适当密植;采伐年龄长与采伐年龄短的树种混交或未成林郁闭前需进行农林间作的,可“时空互补”,适当稀植,起到以短养长的作用。五是造林前地类植被状况。造林前地类已有且具培育前途的幼苗幼树,影响着单位面积人工植苗数量的确定。六是苗木规格和有效造林标准。采用的苗木规格大小影响造林初植密度;造林3年(南方)-5年(北方)后,是否能够达到成林或有效造林标准,也影响造林初植密度的确定。
关于造林初植密度,除进行增减调整外,还有3个重大变化是什么?
规程修订组:一是《新规程》将造林适宜最低初植密度作为资料性附录,不作为规范性附录,意味着可参考执行。在具体设计某一地块造林初植密度时,在参考《新规程》规定的同时,可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确定。二是《新规程》只规定了主要造林树种的最低初植密度,没有列入的树种,可根据当地造林生产实践确定;只规定最低初植密度,没有规定密度区间,主要考虑确定造林初植密度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规定的过于死板,既难以做到科学合理,也不利于各地实际生产。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标准,规定适宜科学合理的主要造林树种的适宜初植密度区间。三是《新规程》按照培育目标细化到二级林种来规定最低初植密度,改变了《老规程》仅按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目标规定造林初植密度的做法,这样规定更具有操作性。
请介绍一下造林初植密度的确定方法?
规程修订组:关于主要树种造林适宜最低初植密度的确定方法,《新规程》规定,造林密度应以小班为单位,综合考虑立地条件、树种特性、培育目的、经营水平等因素确定。测算单位面积造林地上的栽植点或播种点(穴)数,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石质山地、岩石裸露的造林地,应按实际情况扣除不能造林的面积后确定造林密度;造林地上已有的苗木、幼树,可视其数量、分布以及混交特点,部分或全部纳入造林密度;营造商品林时,造林地上已有的苗木、幼树,可根据培育目标确定是否纳入造林密度;造林地上已有的苗木、幼树纳入造林密度计算的,应参加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计算。这样规定,体现了分类指导、保护和利用现有植被的思想,同时可降低造林成本,并利于森林森林生态系统稳定。
各造林区域主要造林树种造林适宜最低初植密度见附录C(资料性附录)。对于经济林、速生丰产林造林初植密度,有国标、行标规定的,可参考执行相关规定。
关于造林作业是怎样规定的?
规程修订组:造林作业是实施造林的过程。包括造林方法适用条件、配置方式、整地要求、播种和栽植、造林辅助材料施用和蓄水保墒措施等六部分内容的相关规定。
关于造林方法适用条件。按照播种造林、植苗造林和分殖造林3种方法进行规定。播种造林适用大粒种子,或者发芽迅速、生长较快、适应性强的中小粒种子,且种子资源丰富的树种,以及土壤湿润疏松、立地条件较好、鸟兽害较轻区域的造林地,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利于种子早出芽,节约成本,免受大风、流水和鸟兽危害;植苗造林适用于各种立地条件以及可以人工培育苗木的各类树种,这样规定主要考虑苗木根系完整,对不良环境抵抗力强,生长稳定;分殖造林应同时满足3个条件,即易于获取分殖材料,能够迅速产生大量不定根、地下茎的树种;造林地水分、土壤条件较好;造林季节水分蒸发量小于降水量的造林地,这主要考虑分殖造林树种应无性繁殖能力强,土壤利于保墒。
关于种植点配置,即植株在造林地上的分布形式。排列方式不同,改变光照时间、方向以及矿物质及水分供应。在正方形、长方形、品字形等多种配置方式中,要注意群状、自然和行带式配置的应用。群状配置,植株在造林地上多以3-20株形成相对独立的群丛状分布,群间距显著大于群内株间距,群内苗木很快郁闭,形成一个有利于苗木生长的集团,对不良环境抵抗力较强,这种方法适宜次生林改造或立地条件较差的造林地营造生态公益林。自然配置,随机配置种植点,适用于生态公益林;依据造林地土壤分布条件配置种植点,适用于干旱、贫瘠土层博的石质山地;依据林间空地情况配置种植点,适用于林冠下造林、沙地造林。针对旱区造林,新增行带式配置,宜以1-3行为一带,可采取乔灌草、灌草结合的配置方式,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光、热、水等,解决林木生长与水热之间的矛盾。
关于造林整地。《新规程》特别强调整地方式必须符合保护自然生境、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在“根据立地条件、林种、树种、造林方法等选择整地方式和整地规格”的总原则下,作出5条具体原则规定。一是保持水土。采用集水、节水、保土、保墒、保肥等保持水土的整地方式;二是保护已有植被。山地不应采用全面整地、炼山等破坏已有植被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整地方式;三是利用已有植被。利用已有林木、幼苗幼树,创造有利于造林苗木健康生长发育和森林形成的生境;四是经济适用。采用小规格、低成本的整地方式,减少地表的破土面积;五是限制全面清林。除杂草杂灌丛生、采伐剩余物堆积、林业有害生物发生严重等,不进行清理无法进行整地造林的造林地外,不应进行林地清理。
在多种整地方式中,删除了《老规程》中的全面整地方式,增加了沟状整地、集水整地,这两种整地方式主要适用于旱区造林整地;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整地规格,各地可根据实际,由设计单位因地制宜地科学确定。增加了盐碱地、石质山地、废弃矿山用地、流动半流动沙地等四类难利用地改良技术措施与规定。在有些地区,还有大量的难利用地急需造林绿化,对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难利用地实施造林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针对难利用立地特点,《新规程》提出改良的具体技术措施,以适应难利用立地所在区域造林工作的需要。与《老规程》相比,《新规程》就整地技术规定进行了有益创新,提倡或约束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措施具体,既注重自然生境保护,更注重利用已有植被资源,在维护生物多样性同时降低成本,也注重难利用立地改良。
新增加了造林辅助材料施用和蓄水保墒措施。一是在肥料施用原则中增加了“在水源地、水体周边等生态区位特殊地段,尤其在坡地,需施肥时,应施有机肥,避免水体污染”的规定,主要考虑肥料中一些有害元素及化合物进入水源后很难短时间降解、转化,会对生态造成破坏。二是规定了网围栏等隔离材料、木杆等杆形支撑材料、秸秆和草等包扎防寒材料、各种袋形和管形防虫和防旱材料等防护材料在造林中的使用。网围栏主要用于人、畜活动频繁处,防止人畜随意进入造林地,损毁苗木;支撑材料主要指木(竹)杆等杆形材料,用于定植后固定苗木、防止苗木风倒;越冬材料主要为秸秆、草、塑料布等材料,用于包扎苗木,或铺于造林地,起防寒作用;防虫材料主要指各种袋形、管形材料,套用于苗木基干部,可起到防虫、防旱等作用。三是蓄水保墒措施,主要有两个方面,改变土壤水分蒸发条件和改善土壤结构,增强持水能力,具体包括地面覆盖材料地膜、草被、秸秆、石块、瓦片以及保墒剂等地表防蒸发措施及分别旱区、黄土高原区、沙区提出的土壤蓄水保墒措施等。这些造林辅助材料和蓄水保墒措施的应用,将极大提高造林成效。
俗话说:“三分造、七分管”,《新规程》对未成林抚育特别是管护作出明确规定,以巩固发展造林成果,请谈谈具体规定?
规程修订组:未成林抚育管护独立成章,包括未成林抚育和管护两部分。
关于未成林抚育,对间苗定株与补植、浇水、松土、除草、以耕代抚、抚育次数等作出规定,目的是保证造林成活率,促进科技兴林。
关于未成林管护,分别综合管护、有害生物防控、兽害防控、自然灾害防控作出规定。与《老规程》相比,特别强化了未成林管护的规定,包括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设置围栏、管护牌、防火通道等综合管护措施;建设生物防火林带,及时清理林地可燃物;有害生物防控,应做好造林地及周边林地有害生物预测预报监测,及时隔离、处理病虫危害木,及时伐除和销毁检疫性病虫害危害的受害木等工作,采用物理、生物防治或综合防治方法,避免采用单一的化学防治方法,大规模造林地宜配备诱虫灯、喷雾器、病防车等防治设备;兽害防控可在苗木基干部涂(刷)白、涂抹泥沙等材料或捆扎塑料布、干草把、芦苇等材料,或套置硬质塑料管、金属管等管状物,或设置金属围网等防护物,可对苗木进行预防性处理,如施用防啃剂、驱避剂浸蘸根、茎等;自然灾害防控,分别干旱、洪涝、暴风、严寒或冻拔害、风沙危害等,提出防控措施。
将未成林管护措施写入规程,一方面有利于依据规程做好未成林管护设计,争取落实未成林管护资金、政策和人员;另一方面,有利于将“三分造、七分管”真正落到实处,巩固和发展造林成果。
针对近年来各地加大村旁、宅旁、路旁和水旁等四旁植树力度,《新规程》独立成章对四旁植树作出哪些技术规定?
规程修订组:在连续面积不超过0.067公顷的村旁、宅旁、路旁和水旁栽植林木的过程称为四旁植树。针对近年来四旁植树的问题,《新规程》作出包括树种选择、树种配置、苗木、整地、栽植等技术规定。乡土树种是自然选择的结果,具有良好的抗逆性,珍贵树种具有良好的用材、经济和观赏价值,四旁植树应注重选择使用乡土、珍贵树种;树种配置要注意乔灌花草等立体配置,形成绿草、低灌、树木相得益彰的效果;要顺势而植,与地形、地貌、建筑等融为一体,可见缝插针、自然或不规则配置,树木间距要充分考虑树木成熟后的树冠舒展空间;宜采用多年生规格适度的苗木以及大规格的穴状整地,有利于苗木成活,并在短期内形成景观,发挥效益;栽植时注意使苗木根系充分伸展,浇足头水,苗木缺水时及时补水,大规格、宜风倒的苗木,可用木杆等固定。
林冠下造林是改善森林结构、提升森林质量的重要措施,请谈谈林冠下造林的技术规定?
规程修订组:林冠下造林可以达到优化结构、提高林地生产力的目的,包括伐前人工更新和有林地补植两部分。
关于伐前人工更新。一是要注意适用条件,适用于天然更新等级不良或更新树种不符合培育目的,且郁闭度在0.7(含)以下的近(伐前3年-5年)、成过熟林,主要考虑冠下苗木通过3年-5年的生长,可以在上层林木采伐前更新完毕;二是要注意栽植密度,栽植密度要考虑人工栽植的株数和已有幼苗幼树数量以及分布状况综合确定,具体可参照附录C造林区域主要造林树种造林适宜最低初植密度规定;删除了《老规程》关于“人工栽植的株数或种植点数应占栽植密度的40%(不含)以上”的规定,主要考虑《老规程》的这一规定,只适用单位面积已有幼苗幼树数量占规定造林密度60%以下的情况,60%以上的情况则不适用。删除《老规程》的这一规定后,如果人工栽植的株数或种植点数占栽植密度的40%以下,只要具备伐前人工更新的适用条件,也可开展伐前人工更新,相当于扩大了伐前人工更新范围,更加注重已有幼苗幼树充分利用,降低了伐前人工更新成本,提高更新成效,也符合尊重、顺应、保护和利用自然的要求。工程造林是否应规定伐前人工栽植的株数或种植点数占栽植密度的最低比例,《新规程》未作统一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关于有林地补植。《新规程》就适用条件、补植株数与补植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适用于郁闭度0.4(不含)以下且依靠自然力难以提高郁闭度并需改善林分结构的中幼龄林。《新规程》规定的适用条件与《老规程》相比,发生了两个变化,一是将郁闭度0.5降为0.4,主要考虑对已达到0.5郁闭度的林分再进行补植,起点定的有些高了,郁闭度降0.1,相当于对有林地补植的适用范围变窄了,要求更加严格了,允许进行有林地补植的林分变少了,以便从严掌握;从有林地补植成效评价指标标准来看,补植3年-5年后,郁闭度要求达到0.6以上,从这方面来说也应将郁闭度由0.5降为0.4,否则相距太少;二是将“依靠自然力难以提高郁闭度”作为限定,更加符合自然规律,凡能通过天然更新等自然恢复,改善森林结构,提升森林质量的,不应过多地进行人为干预,道法自然既有利于降低营造林成本,更有利于形成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注重选择补植耐庇荫的珍贵树种。补植的珍贵树种能够在林冠下正常生长发育,并能与已有林木形成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要求补植珍贵树种,更能体现在有林地中实施的营造林作业的价值。
——科学确定补植株数。补植株数根据已有林木树种、培育目的、株数、年龄、立地条件、林隙以及补植树种的特性确定,删除了《老规程》中关于“补植株数(穴)不宜超过林地上已有株数的40%(含)”的规定。《老规程》的这一规定,适合对林地上已有株数占规定密度60%以上的林分,而对已有株数占规定密度60%以下的林分则不合适,比如是50%的情况,则尚有10%的株数未能通过人工补植达到标准密度;如40%的情况,规定人工补植最多只能是40%,则尚有20%的株数未能通过人工补植达到标准密度。删除《老规程》补植株数不宜超过40%的规定,更加符合各类林分需要人工补植的实际情况。
规程修订中,十分重视造林过程中的生态保护,请谈谈对造林地生境保护的规定?
规程修订组:生境是指生物个体、种群或群落所处的具体环境。它是特定地段上对生物起作用的生态因子的总和。不同的生物个体或群体需要不同的生存环境和空间,不同位置、地点或地段的土地具有不同的生存因素,因而其中可以栖息(或分布)的生物或物种也不同。造林地生境保护将直接影响该生境内的物种组成及丰富度。
为尽量减少人工造林破坏生境,并有利于生境恢复和人工林健康稳定,《新规程》增加了造林地生境保护一章,从一般原则、缓冲带管理、造林作业、水土保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力维护和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7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造林地生境保护技术要求和措施。
在一般原则中,提出了应遵循的3项原则:一要积极保护。对造林地实行全方位生境保护,禁止改变景观格局的造林活动;二要全过程保护。生境保护理念贯穿于造林全过程的各个环节;三要保护与恢复相结合。在保护生境理念指导下,通过造林措施恢复森林景观。
在缓冲带管理中规定,在湖沼库周边、河流溪沟两岸、山脊线或邻近自然保护区、人文保留地、自然风景区、野生动物栖息地、科研实验地等地带应留出一定宽度的缓冲带;带内以封山育林、自然恢复森林植被为主;自然恢复困难的,可人工造林恢复,但不能高强度整地。
在造林作业保护措施中规定,流动沙地、半固定沙地应先设置沙障;陡坡地段应限制清林,减少整地作业面积,割除的杂草藤本沿等高线铺垫或在穴周覆盖,避免土壤裸露;挖开植穴的表土均要回填;缩短整地与栽植间隔期,整地后暂不造林,应用杂草覆盖挖出的表土;山地未成林抚育中的松土、扩穴、施肥应在穴周边进行;施肥不宜直接施于林木(苗木)根部,也不宜超过树冠投影的外缘。施肥深度应到林木(苗木)根系的密集部位,并覆土压实。
在水土保持措施中规定,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应设置截水沟、植物篱、蓄水池、集水坡等水土保护设施,避免因造林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中规定,要保护栖息地,注意对古树名木、野生动物栖息地、鸟巢、兽洞(穴)周围、野生动物隐蔽地的林木保护,纯林营造适当保留天然植被作为生态廊道;要控制外来物种。优先使用乡土树种,引种先进行种植试验,证明未造成对当地物种、生态系统负面影响时方可使用;要保护珍稀濒危树种。林地清理、未成林抚育作业中,注意珍稀、濒危树种苗木、林木保护,为珍稀、濒危树种母树下种提供条件;提倡营造混交林。针叶林为主的地区,应营造一定比例的阔叶林。
在注重地力维护措施中规定,要保护林地、林下非干扰性植被和枯落物;用材林造林地应实行轮作,同一树种造林不应连续超过两代;套种固氮植物,以改良土壤;施肥采取诊断和配方施肥,提高肥料使用效率;不宜使用除草剂,确需使用,应严控剂量,混合、交替使用,不在水源区或下雨前使用;备用的燃料、油料以及其他化学制剂应存放固定场地,作业机械维修场地和排放的无毒废液应远离水体;无毒无害固体废物应集中转移或深埋地下;对有害废弃物应进行无毒化处理或集中转移至专门的处理区域;机械设备应避免燃料、油料溢出。
在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中规定,在水源地造林,需要施肥时,施用有机肥,避免污染水源;避免大面积的陡坡施肥,以防肥料流失和污染;加强对缓冲带的保护,将易造成水源污染的废弃物移出缓冲带。
造林成效评价是《新规程》十分重要的一章,也是《新规程》最大的亮点和创新点之一,请介绍造林成效评价的具体规定?
规程修订组:为提高造林成活率,确保种一片苗成一片林,造林一年或一个生长季后,要进行造林质量评价;造林3年-5年后,需进行造林成效评价。《新规程》造林成效评价规定了评价指标、标准及结果评定。
造林成效评价遵循4条原则。一是分别无林地造林、林冠下造林和四旁植树评定造林成效;二是造林一年或一个完整的生长季后进行年度造林质量评价,造林3年-5年后进行造林成效评价;三是以小班为评价单元,以行政区划单位或造林工程项目实施单位为造林结果评定单位;四是依据造林区域的基本情况,分区域确定评价标准。旱区、高寒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地区造林成效评价实施有效造林标准。
造林成效评价方法执行LY/T 2083《全国营造林综合核查技术规程》的规定。
《新规程》对年度造林质量评价和造林3年-5年后造林成效评价的规定,与《老规程》检查验收的规定相比,发生了以下变化:
一是改变了蒸发量大、天然降水少的旱区等造林必须成林的理念,引入有效造林概念和标准。这是《新规程》根据旱区造林实际情况进行的有益创新。有效造林标准,也可理解为实施人工干预的低初植密度造林,符合这些区域的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低初植密度造林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工林与自然生长的林草植被相融合,将使人工林向天然化发展,发挥稳定的生态功能。
二是实行分区施策、分类指导。分区施策,就是根据自然地理条件、当前造林质量管理工作的实际,分区考核评价造林成效,尤其是区分半干旱、干旱、极干旱等不同区域,设定不同的考核评价标准,引导这些区域充分落实以水定林原则,实施科学造林,确保造林成效。根据年度和造林3年-5年后的两个不同阶段,分别进行考核评价,年度称造林质量评价,造林3年-5年后称造林成效评价,与《老规程》相比,在提法和内涵上进行了创新;根据造林前地类的不同情况,区分无林地造林、林冠下造林、四旁植树3种类型,无林地造林又区分纯林、混交林,林冠下造林又区分伐前人工更新和有林地补植等不同类型,分门别类采用不同的造林质量和造林成效考核评价指标与标准,更加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科学性。
三是删除《老规程》中将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作为造林合格评价的指标。在征求各地对《老规程》修订意见时,各地普遍反映该指标可操作性差,国家和各地考核评价造林成效时一直没有使用该指标。另外,从森林生态系统经营管理角度看,可控的林业有害生物也是允许的,并不影响造林成效。因此,《新规程》在造林合格评价中删除了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指标。
四是规定造林地上符合培育目标的已有幼苗幼树纳入造林密度,并参加造林成活率、造林保存率的计算。这是为充分利用自然力,保护和利用已有幼苗幼树和地表植被。这一规定既利于有效降低造林成本,减少人为干预,又利于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符合保护、尊重、顺应、利用自然的要求。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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